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致力维持本集团内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
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解端泰先生、陆锦勋先生及宁汉崇先生组成。
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成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彭德忠先生MH和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解端泰先生、陆锦勋先生及宁汉崇先生组成。
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叁十日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彭德忠先生 MH 和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解端泰先生、陆锦勋先生及宁汉崇先生组成。彭德忠先生 MH 为提名委员会主席。
获选任董事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经由股东於股东大会所釐定之人数。股东可提名一位合适人士参选董事。
董事会采纳了提名政策,当中列载新委任及重新委任董事之甄选準则及提名程序。
董事会采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当中列载董事会为达致其成员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